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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级医院评审标准(2025年版)

《三级医院评审标准(2025年版)》发布,原来的《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(2022年版)〉及其实施细则》废止。

医疗软件网消息,2025年5月29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《三级医院评审标准(2025年版)》,原来的《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(2022年版)〉及其实施细则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2〕31号)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。

三级医院评审标准(2025年版)

其中部分内容摘要:

在2022年版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基础上,补充更新了近两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,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修订完善,优化调整了功能定位、床位规模、科室设置、科研要求、医防融合、奥情管理、行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和指标,取消了“现场检查”部分,切实减轻医院评审工作负担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,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本省实施细则,稳妥有序推进医院评审工作。

本标准共两个部分97节,232条指标。其中前置要求部分4节29条指标,主要为医院依法执业、落实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要求、加强安全管理的情况;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指标部分93节203条指标,包括资源配置与运行、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全、重点专业质量控制、单病种(术种)质量控制、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等日常监测指标。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一10编码采用卫健委发布的《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.0(2022汇总版)》;手术名称与ICD一9一CM一3编码采用《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.0(2022汇总版)》。

(一)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医院,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。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、市级政府举办。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、人口基数大的县,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。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,参照“十大功能定位”要求(十大功能定位:区域内群众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中心、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、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首选中心、落实深化医改任务的改革中心、开展一二三级预防的防治结合中心、中西医并重的融合中心、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、维护公益性和遵纪守法的示范中心、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),落实好“大病不出省”的目标任务。(二)评审周期为4年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本省实施细则,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“千分制”等过于细化、脱离实际的形式化评审方式。

(三)医院在评审周期内不得发生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形。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,延期一年评审。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,按照“未定等”管理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后,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是否存在前置要求所列情形,征询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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